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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消协公布维权典型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2:33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闫漪 通讯员吕金璋)在2005年唐山市消协系统解决的各类消费难题中,很多带有很强的典型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现实中消费者切实存在的维权困境。今日,本报刊出2005年唐山消协维权两则典型案例。

  支持起诉讨回公道 投保权益得到补偿

  消费者崔某于2001年3月为自己及妻、女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连同主险在内的五种商业保险。2003年2月崔某因在酒店用餐右手意外受伤住院28天,花去医疗费用9277.32元,其中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6485.15元,个人支付现金2792.17元,个人支付部分现金后由该酒店赔偿。当崔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只支付医疗保险津贴和住院手术津贴等3952.17元,对于“医保”已支付的6000多元不再理赔。

  2004年3月,崔某将此事投诉到唐山市消协,虽经市消协多方调解,但保险公司坚持拒不完全兑现保险合同。市消协于是支持崔某提起诉讼。最后,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于2005年11月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付给崔某慰问金2.15万元,崔某将其余4份保单全部退保,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及生存金、红利等共计1.55万元。

  消协点评:这份“自愿”的协议书还有些耐人寻味;保险公司给付的钱不是“理赔款”而是“慰问金”,但慰问金的数额又与崔某起诉书上要求的数额基本一致。此外,因为崔某的案子,把崔的妻子和女儿的保单也一并写到协议里面予以退保。经过了一年多的周折,通过法院和三级消协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保险消费领域坚冰封固的局面下撬开了一道缝隙。

  装修材料质量问题 退款补偿方弥损失

  2005年7月10日,乐亭县消费者张某从某装饰材料商店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装饰材料,由装修队装修完工后,发现门框、窗框、门、吊顶等多处开胶。张某认为是胶存在质量问题,另外滑道、门锁、吊轮等装修材料也存在质量问题,就找到该店经营者让其现场查看,却遭拒绝。张某只好自己再找装修队维修,但因均属装修材料质量原因,仍未达到理想效果。

  乐亭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确认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经消协人员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由者退还消费者两组漆、三副吊轮和滑道、560元,并补偿其他费用2000元。

  消协评析:在调解中,无论是经营者压低赔偿数额或补偿条件,还是消费者提索赔条件过高、过苛刻,都不利于消费纠及时调解成功。

  本案涉及的装修问题有其特殊性,一修实施后,当发现装修材料质量问题时,和换货的办法已无法实施。所以经营者和者都需选择维修及补偿的办法予以解决者应无偿提供所需维修材料及人工,退还问题严重装修材料的货款,并应协商补偿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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