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妻子代讨赔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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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7: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福州3月14日电福建的张某发生车祸后一直昏迷不醒成为“植物人”,其妻叶女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将肇事司机杨某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索赔53.6万元。而被告认为张先生昏迷不醒,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法院认定其妻子作为监护人可代理诉讼,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9月10日,张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由厦门杏林往灌口方向沿国道319线行驶,途中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张某为一级伤残。原告方认为,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3.6万元。 被告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认为,张某至今昏迷不醒,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叶女士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即使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状也应该是由法定代理人签署;而起诉状上签署的名字是张某,显然不是其本人所签,属无效,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打官司。而目前关于“植物人”的主体问题在法律上仍是个盲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女士作为张某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也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其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代理原告从事民事活动。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3万多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