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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公司只负责外包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7: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3月14日讯济南宫女士7日从烟台订购了一台汽车专用GPS导航仪,委托济南奔腾快运有限公司运到济南。货到手后发现该导航仪显示屏破碎,但快运公司认为,他们只负责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不负责内部产品,而且收货人已在收货单上签字,因此快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

  14日,记者与奔腾快运的负责人戴强取得联系,戴强认为,在这个货物托运时,托
运方给他们公司托运员工说是电子配件,在发货单上写的也是“配(即配件)”的意思,而且也没有给货物进行保值。在货物送到之后,对方在收货单上签了字,这也意味着快运公司与托运人之间货运合同宣告结束,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因之结束,他们因此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吕律师表示,在货运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运方的义务是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据吕律师介绍,根据《货运合同》第二十二条,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 者 张刚  实习生 宋娜 袁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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