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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以后酒类流通环节的批发、零售、储运,无论企业和个人都要进行备案登记,酒类在从厂家出来到零售终端还要有“随附单”,这是昨天下午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的。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负责人介绍,酒类从放开管理到现在已经超过15年,特别是近年来,假酒案以及因为假酒引起的死亡事件在我省和全国都有发生,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从全国的调研看,酒类税收流失也有近一半。我省3月9日制定出台的《安徽酒类流通
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都要实行备案登记制。从3月9日起,酒类经营者在60天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对于那些新批经营者,自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办理登记备案制。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还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售货单位、商品和购货单位的详细信息。“随附单”就跟酒的身份证一样。

  另据介绍,今后,酒类经营者不得流动销售散装酒,也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点还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记者藕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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