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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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4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以后酒类流通环节的批发、零售、储运,无论企业和个人都要进行备案登记,酒类在从厂家出来到零售终端还要有“随附单”,这是昨天下午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的。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负责人介绍,酒类从放开管理到现在已经超过15年,特别是近年来,假酒案以及因为假酒引起的死亡事件在我省和全国都有发生,对人们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从全国的调研看,酒类税收流失也有近一半。我省3月9日制定出台的《安徽酒类流通
另据介绍,今后,酒类经营者不得流动销售散装酒,也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点还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记者藕海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