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今日关键词高招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1:33 京华时报

  新闻法大高招指标按各省人口分配

  据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在两会期间宣布,中国政法大学今年对招生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本科分省招生计划首次按人口比例确定。“中国政法大学不是北京的政法大学,而是全中国的政法大学。”徐显明说。

  中国政法大学实施的各省招生指标的计算方法是,用今年学校计划招生的2000个指标,除以13亿,再乘以省份的人口数,基本上就是下达到各省的指标数。在这一基础上,考虑国家开发西部的政策、生源质量和地域因素等,确定本科招生分省计划。据悉,实施这一改革后,山东、河南、四川等三个人口大省的招生人数都将历史性地突破百人。

  求是“按人口比例分配招生指标”值得肯定

  笔者一直主张高招指标按考生比例分配。今日法大按各省人口比例分配的模式与此有所不同,人口的统计基数以国家普查为标准,不易做手脚。这一做法是向高招指标公正分配方面迈出了至为重要的实质性步伐,与按考生比例分配的误差非常小,向后者的转变并不存在多大的障碍。

  我认为高招指标按考生比例分配最公平公正也最有效率,基于几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我不认为全国统一高考是最理想的。主张全国统一高考的人会认为,按考分从高到低录取,是最公平也是最有效率的。而如果按考生比例分配名额,则会使那些低分的人挤掉其他省区市高分者的录取名额,使那些较有能力、较有潜能的人丧失上大学的机会,有损大学的效率。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硬要主张全国统一高考,实际上是在基础教育严重失衡的不公平基础上寻求公平。当今中国的基础教育,资源调配不尽合理,教育水平较低的地区,其学生是无法公平地面对教育水平高的地区的。但是,一个基础教育落后地区考生的500分,也许在当地是第一名;而一个基础教育发达地区考生的550分,也许在当地的排名却是第100名甚至第1000名。前者进入大学后的“可塑性”也许要远胜于后者。如果按单纯的考分排名,可能一个地方最优的人选会被筛掉,而另一个地方次优甚至次次优的人选却被选上。显然,这种办法既无效率,更无公平。

  其次,按考生比例分配名额,最大限度地让不同地区、不同教育背景的人会聚大学之一炉,大学和人才都可以获得更好的交流、合作与发展,也使学生获得更开阔的视野、更丰富的思想、更有包容性的胸怀。大学之大,当在大学精神、大学生源的开放与多元,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相反,一所名牌大学如果生源出现严重的地方化倾向,其整个思想和精神格局都容易变得局促与狭隘。

  上述两个目标,通过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模式就可以达到。为什么还要进一步强调按考生比例分配?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自由流动的社会,按考生比例分配高招指标,一方面可以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人口向教育水平高的地区流动。

  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它首先必须在招生上做到公平公正。但今日中国大学(特别是全体纳税人投资的全国重点大学)向发达地区倾斜的“地方化”问题已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2004年北大在北京的招生名额占总数的27℅,复旦在上海的招生数占总数的40℅,浙大在浙江的招生数占总数的70℅。这种各重点高校都向所在地倾斜的累积效应是非常明显的:当全国大学毛入学率还只有19℅左右的时候,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已经“自豪”地宣布毛入学率达到50℅左右了!

  “法大模式”无疑代表了社会进步和高校自主招生的方向,这就是:自主招生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而是要在充分保证招生指标区域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特点、在公平的标准下不拘一格选人才!

  摘编自《东方早报》3月14日文/童大焕

  辨析受教育权与贡献大小无关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按照生源下达招生计划,一般都会对学校所在地考生予以照顾,导致明显的地域差异,从而造成高考录取上的不公平。

  高校照顾所在地生源的解释,无一不是所在地对学校建设“出资最多、贡献最大”。其实,以贡献多少作为分配录取指标的说法存在悖论。既然贡献的大小可以作为录取照顾的理由,地方资助高校的经费又来自税款,那么纳税大户因为对财政的贡献更大,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是否又该比高校所在地其他考生更具录取的优先性?

  按照贡献安排招生计划,也混淆了“作出贡献的地区”与“作为接受教育的公民个体”的区别。也就是说,存在贡献大小区别的是地区,但到高校接受教育的不是“地区”,而是一个个公民个体。只要承认平等接受教育是基本的公民权利之一,就只能按照需要接受教育的公民数量,来分配指标。

  按照纳税、投资、经费投入等对社会的贡献分配权利,在某些领域确乎更具实质性的公平意义。但必须看到,包括平等受教育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更为高级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更高效力,属于应当优先考虑与满足的权利,那种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小公平”,应当从属于公民平等受教育这样的“大公平”。

  受教育权是一种与贡献大小无关的基本权利,这样一种权利的公平,无论何时都不应受到侵犯。相比于按照地方贡献确定高校招生指标,中国政法大学按人口分配名额的做法更为公正,也更能体现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3月14日文/魏文彪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