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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岂能儿戏 代表呼吁:尽快立法保护会员卡消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3:2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北京3月14日讯 会员制消费在国外已风行多年,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员制”已经成了都市时尚一族口中的热门名词,但随之而来的预付费式会员卡消费诈骗案例也越来越多。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呼吁尽快制定《会员制消费管理法》。

  李小姐在某美容美发店一次性花费800元办了一张消费卡,两个月后,仅仅只去剪过两次头发的李小姐却意外发现这家美容美发店已关门大吉,剩下的数百元消费金额也就无处
可讨。

  周红玲说,会员制消费这种消费方式最关键的是要以商业信用作为保证,而商业信用又是以完善的法规作为前提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用机制,同时又没有具体的法规对这种消费方式进行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会员制消费自然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风险。

  我国在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于发行人的资质、发行价款的总额、发行程序、发行人与会员协议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具备发行资质、超范围发行会员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对会员卡之外,以其他形式发行的预付款式会员卡的监管仍有盲区,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作出相关的规定。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会员卡,特别是预付款式会员卡存在的问题,亟待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代表建议

  ■全面建立对会员卡发行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制裁。

  ■发行机构必须与会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工商部门对发行机构要建立信用档案,对曾有诈骗行为或倒闭的机构要建立“黑名单”,取消其再发售会员卡的权利。

  ■应设立专门风险保证金,由相关行政部门以登记形式要求发售会员卡的经营者事先向管理部门交纳风险保证金,防止因经营者抽逃、破产使消费者权益受损。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从风险保证金中给予补偿。(a3)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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