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规的改革失败者可予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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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4:26 新民晚报 | |||||||||
上海证券报《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昨日获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高票通过,这是国内为改革创新专门设立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这项鼓励创新的法案将使符合法律规范的改革失败者免责。 此前已经提交讨论过的这项法案,受到了外界广泛关注。条例规定只要改革创新方案制订程序符合规定,个人或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即使工作
让改革创新法制化,“以特别之为,立特区之位”是深圳启动新一轮改革的亮点。此间人士认为,这正是条例的立法精神,鼓励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创新,为改革者提供“护身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