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失败者或可免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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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6:10 北京晚报 | |||||||||
本报深圳专讯随着昨日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闭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也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这意味着从此深圳改革创新出现失误将免予追究。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这一被人称为“试错条例”的法规,在第42条明确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3个条件是可以免责的: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的有
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改革创新需要法律支撑和保障,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基本的法律规范,对改革创新工作给予一定的促进和保障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各界对改革创新条例持普遍认可态度,不过也有人提出建议:这一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让一些打着改革创新之旗行谋一己之私利的人有机可乘,政府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此外,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普德法 实习编辑:刘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