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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物权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0:0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我国制定物权法是从1998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个年头。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2005年7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修改意见,2005年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日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透露,《物权法》有望明年提请全国
人代会审议。

  该法的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由于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一、什么是物权法?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私法(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财产关系)和家庭生活(亲属)的法律规则;公法(宪法、行政法等),是规定政治生活和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法律规则。

  (二)私法分为财产法(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和身份法(规定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三)财产法包括: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继承法。

  物权法,是规定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是规定无形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

  二、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的对象:动产(例如汽车、家用电器、手机、家具、衣物、珠宝、现金)和不动产(例如土地、建筑物)。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占有。

  (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共有制度;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占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

  (四)物权法应规定哪些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分为经营性财产与非经营性财产,物权法规定非经营性财产,经营性财产由公司法等规定。物权法应当规定的非经营性财产分为:1.公有物(国家所有、国家使用的财产),包括国家机关办公设施(如人民大会堂);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等;矿藏、土地、山脉、水流、海域等。2.公用物(国家所有公众使用),包括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公园、公立博物馆、图书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

  三、物权法不应规定什么?

  (一)物权法不应规定国有企业(国家投资设立企业)财产。

  国有企业(经营性财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属于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由现行公司法规定;企业对企业动产、不动产的关系,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二)假如物权法规定国有企业财产:且不说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只要在国家财产所有权部分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凡有国企在外国被诉,外国法院就有权扣押包括中国民航的飞机、中国远洋航运的船舶、一切中国国有企业的财产。

  (三)假如物权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凡江河湖泊泛滥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均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假如物权法规定“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就解除了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野生动物传播疾病如禽流感,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权法起什么作用?

  (一)一是定分,二是止争

  定分: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止争: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

  (二)物权法不是保护法!

  物权法有利于保护合法的公私财产,但物权法不具有保护公私财产的职能(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关系法,不是财产保护法);保护公私财产,是刑法(侵犯财产罪)、侵权法(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的职能。即使刑法、侵权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也绝不是事前的保护,而是事后的补救(救济)。换言之,在公私财产遭受侵害之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界限,认定违法,制裁违法行为人。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护!

  (三)谁的财产谁保护,是财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规则完善、界限清晰,有利于公私财产的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使自己的财产保值增值;遭受侵害时及时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救济。无论公私财产,其权利人管理不善,导致流失、损失,均与物权法无关!

  物权法规定的非经营性国家财产(公有物、公用物)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可以制定国家财产保护法,区别于管理保护经营性财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

  (四)当前制定物权法具有重大意义

  明文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凡物权范围之内是私人活动的空间,物权范围之外是公权力活动的空间,可以约束、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警察要强行进入房屋必须持有搜查证。没有搜查证进入公民房屋则构成违法行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居民房屋,构成违法;对违章摆摊的小贩,只能教育、罚款,不能没收他的商品和工具;查处开黑车,可以罚款,暂扣车辆必须返还,损坏了必须赔偿;明确划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可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公权力滥用的侵害,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五、物权法是否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

  当前最具有蛊惑性的一句话就是:物权法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这是对物权法最大的误解!

  物权法实践宪法关于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合法的公私财产一视同仁,规定同样的规则,被称为“合法财产的平等保护”。咋看起来,富人的财产多,因而受到的保护就多;穷人财产少甚至没有什么财产,因此受到的保护就少、甚至没有受到保护!这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混同于保护法)。

  实际上,愈是穷人、普通人、个人、居民、农民、打工者,愈需要物权法!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重要意义,远远超过对于富人!

  穷人、普通人的财产虽少,可那是一家人维持生存的依靠!一旦遭受侵害,必定危及一家人的生存!而一个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即使其宝马车被没收、别墅被强拆,也不会影响他的生存和生活。

  还应该看到,一部科学、完善的物权法,对富人还会有限制的作用。物权法对于穷人、普通人、工人、农民的意义更为重大!(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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