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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检查预防婚后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0: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在郑岩与黎娜的离婚诉讼判决后,笔者就本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南京大学的一些著名民法专家。

  婚姻关系成立以什么为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夫妻关系的成立应当以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为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黎娜要求丈夫为其支付医疗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因此,黎娜要求郑岩给付医疗费、生活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什么样的情况下婚姻才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有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郑岩不愿支付黎娜的医疗费、生活费,根据实际情况,第(一)、(二)、(四)种情形在本案中是不存在的,因此郑岩只有举证证明黎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方可认定二人婚姻无效。

  到底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黎娜所患的宫颈鳞形细胞癌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范围内?

  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一直没有进一步明确。相反,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年6月卫生部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都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查明的疾病,作了详细规定与列举。

  具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主要检查下列四类疾病:(一)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就是《母婴保健法》上所说的暂缓结婚的疾病。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婚姻本质上是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它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经医学健康检查发现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后,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是医师的法律义务。至于是否结婚,应当由当事人相互间在对对方身体状况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自主地作出是否结婚的决定。前不久一对患有艾滋病的男女要求结婚就是一例。这不仅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成立要件上的体现,也是对患有疾病一方缔结婚姻、成立家庭权利的保护。

  由于郑岩与黎娜婚前均没有提出婚检,这说明他们对婚后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同担共享。郑岩欲想证明婚姻无效,必须举证黎娜婚前隐瞒自身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这样提起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之诉求才会获得法院支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他婚姻无效的请求。在一些不具备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当事人双方既没有婚检,也不知道一方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的,婚后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般也是按离婚案件对待,而不是按婚姻无效处理。

  尽管国家取消了强制婚检,但准备结婚的男女为了防止婚后由疾病引起的不必要纠纷,还是进行婚检好。此案中,如果郑岩与黎娜先婚检再考虑是否结婚,就不会出现这样一系列的诉讼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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