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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甄选岂是就业歧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由于就业市场不完善,就业压力大、竞争激烈,就业歧视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人往往模糊就业歧视与合理甄选之间存在的客观标准。

  就业平等权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都能够随意从事任何职业。对一些特殊行业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限制从业者的择业范围,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能够获得绝大多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会计、检察官、法
官、证券业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业不得有某些犯罪记录,本已成为通行惯例,与就业歧视可谓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与此相类似,作为需要特别审查的特种行业,对娱乐场所的经营人员和从业人员建立准入制度,将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排除在外,又有何不可呢?这样做,既有助于避免引发新的犯罪行为,又能重塑娱乐行业的全新形象,如此合理的甄选举措岂能轻易斥为就业歧视呢?如果照此逻辑推理的话,刑事罪犯刑满释放后摇身一变成警察,假账高手出狱后照样重操会计职权,这也是正常现象?

  将正当的就业准入限制和合理甄选标准一概否定,视作对就业平等权的侵犯,显然是对就业歧视涵义的误读和泛化,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危害恐怕绝不亚于就业歧视本身。当然,社会在维持必要的就业准入限制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人员的帮扶力度,为他们创设其他就业机会提供合理保障。 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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