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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名义下的歧视扩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人们一听到“歧视”两字,第一反应就是不合法不合理,其实并非如此,歧视也有合法歧视与非法歧视之分。譬如说,现行法规有“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餐饮服务业”这种规定,这算不算是非法歧视呢?不应该是,因为法规之所以要让渡这部分人的权利,是为了保障更多其他人的权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

  但是,合法歧视有一定的底线,不仅是两害相权取其轻,而且这两者应该存在着直
观的、明显的因果———如乙肝患者从事餐饮业会传染顾客一样———不能是不经评估的主观臆断。而且,合法歧视应该囿守尽可能小的范围,不能随便扩大化。

  剖析“四类人”禁入娱乐业,我们就会发现这种歧视的确存在扩大化的倾向,因为这种歧视建立在对“四类人”、娱乐业的妖魔化的价值判断基础上。

  有过罪行不等于现在还戴罪,更不等于一定会继续犯罪,凭什么认定“四类人”一入娱乐业就比其他人更容易变坏?娱乐业是国民娱乐身心的场所,凭什么认定它是黄赌毒的“集中营”,让人容易犯罪的泥潭?这不是对“四类人”及娱乐业的妖魔化甚至是有罪认定么?在这不严肃、不准确的论据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理论,也是不严肃、不准确的。

  歧视是一株恶苗,培育不出和谐之花。对于刑释人员更是如此,社会对他们越歧视、越压制,只会引起他们越大的反弹,结果对公众利益的伤害可能更大,请立法者、管理者三思,切莫轻易用秩序的名义对某些人进行“合法”歧视。

  练洪洋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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