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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当面施暴 他们不闻不问 两被告同获强奸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2:4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明知朋友可能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还帮其开房间。在受害人被强奸时,同处一室竟然不闻不问。日前,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对3人作出有罪判决。

  2005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刘某、卫某在合肥市长江中路一家歌舞厅内喝酒,余某提出找“小姐”,并和刘某两人来到该市一家迪吧内寻找目标。

  凌晨1时许,被害人小华(化名,女)与其朋友“燕子”(女)从迪吧出来,乘坐出租车准备离开。因刘某认识小华,于是上前拦住出租车,将小华及“燕子”拉下车,并带至歌舞厅包厢内陪他们喝酒。

  酒后,小华、“燕子”要求离开,余某等人不同意,强行将两人带到其他烧烤店继续喝酒。其间,“燕子”被其朋友接走,小华也多次提出离开,但余某、刘某采取拳打脚踢、手抓头发等方式进行殴打,余某并说“不要走,晚上陪我一道睡觉”。后余某与其间赶来的卫某一起,强行将小华带至双岗附近的一家酒店开房间。

  卫某在明知余某可能强奸小华的情况下,出钱在酒店开一间客房,并与余某、刘某、小华4人同宿一房。刘某、卫某睡一张床,余某和小华睡一张床。余某不顾小华哀求,将其衣裤扒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间,小华曾向朋友王某打电话哭诉,王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后,双岗派出所民警赶到酒店将被害人救出来,同时将被告人余某、刘某、卫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刘某、卫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犯。其中,余某是主犯,刘某、卫某系从犯。

  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余某有期徒刑3年,刘某有期徒刑2年,卫某拘役5个月。

  (庐剑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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