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人员乱作为如果造成重大损失将被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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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2:54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报道 从4月1日起,药品、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者如执法有错导致行政败诉,将接受所在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权利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规定,如果药监人员在审评、注册、评价或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乱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记者魏铭言) 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