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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交保费咋不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3:06 现代快报

  市民张女士1998年9月10日为丈夫林某(身体有残疾,投保时已经保险公司确认)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养老金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每年交一次。第二天,张女士又为丈夫加投了“个人住院医疗补贴保险”(附加险)。此后,张女士一直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001年9月,林某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
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林某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事前告知。但张女士却表示,丈夫就是在这次住院时才被查出有先天性心脏病,此前他本人和家属均不知道,所以谈不上“事先告知”。但保险公司既不赔偿,也不与林某解除保险合同,此后也一直按时收取了林某的保险费。

  2005年7月,林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张女士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接案后的两个月里都没有给她答复。经多次交涉后,保险公司起先同意“出于人道的角度”给张女士五万元钱“补偿款”,但几天后又突然改口,说是“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来办,一分钱都不能赔”。2006年2月初,张女士委托律师与保险公司交涉后,保险公司一周后作出答复:同意以同情的名义给张女士6万元,并且退还所交的全部保险费。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按照保险条款她作为受益人应该可以得到12.4万元左右的赔偿。保险公司得知了张女士的态度后,再次提出拒赔,而且至今也没有出具书面的拒赔通知书。近日,张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观点】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的王勇律师认为,投保人林某向保险公司要求承保,保险公司同意签发投保单,投保人也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那么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同时双方也都应当受到该保险条款的约束。现在保险公司拒赔的口头理由是,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首先,投保人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是必须要查证清楚的。本案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2001年的就医资料中反映出来被保险人有先心病,据此认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被保险人林某在2001年就医前,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有这个病,此前他的所有病历中也没有诊出他有此病,所以林某不存在“未如实告知”。其次,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及时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然而至今保险公司都没有采取任何自力救济行为,而且在2001年知道被保险人的病情后,仍一直接受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行为。据此,保险公司应当无条件进行理赔。快报记者丁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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