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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铺炕夜话:职工的权利不能“挪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3:3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国资委近日制定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不得由党委书记、不兼工会主席的副书记、纪检书记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这一规定指向明确,针对的是实际工作中“挪用”职工权利的现象。

  职工董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的。它的设立和产生,是尊重职工权利的体现。尽管从理论上讲,企业党政领导与职工群众
在总体利益上并不冲突,但角色不同、角度不同,具体利益上并不完全一致。事实上,职工董事作为职工代表,在认识和分析问题、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中,不可能也不应该与企业领导完全统一,发生分歧是难免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立职工董事,表达不同意见才成为必需。如果由企业领导取而代之,就失去了设立职工董事的本来意义,有悖初衷了。

  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问题上,企业党政领导的认识和操作具有决定性作用。尽管职工群众需要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但就职工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而言,较之党政领导仍显“人微言轻”,后者作用的重要就在于此。这恐怕也是国资委专门就职工董事问题制定办法,明确人选的原因之一。

  由职工董事想到其他某些评选活动,常有党政领导“占据”职工名额的事情发生。这不正常,是对职工权利的“挪用”。挪用也是侵害,是漠视职工权利的表现,无异于“与民争利”。这样说或许言重了,但应该这样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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