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招残疾人 就交就业保障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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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5:0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肖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必须按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成都市本月起将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程序,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应及时去所属地税部门领取报表,并在今年10月15日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据了解,根据规定,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置具有成都城镇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失业人员,否则应缴纳就业保障金。根据规定,保障金应缴纳数=(上年度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