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类民办学校需经严格“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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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5:44 山西晚报 | |||||||||
本报3月19日讯 (记者程洁)培训类民办学校如有违规办学行为或办学场所少于300平方米、办学资产少于20万元,不予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今日,太原市教育局对培训类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提出严要求。 太原市教育局要求,市属民办培训学校到期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由太原市教育局直接办理,县(区、市)属民办培训学校到期换证工作由原审批机关受理,报太原市教育局备
发证机关在收到民办培训学校提交的换证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应及时换发许可证。经核查如发现有违规办学行为或办学场所少于300平方米、办学资产少于20万元及校长不符合《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换证。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不予换发办学许可证。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赵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