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规定工作人员行政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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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6:27 深圳特区报 | |||||||||
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规定工作人员行政败诉 将被追究过错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严重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赔偿后,还将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