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拒绝4类人就业不违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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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7:2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3月16日,本报报道有律师提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限制卖淫、吸毒、强奸等4类违法犯罪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和投资违宪。昨日在新浪网引起热烈讨论。有专家表示,对上述人员进行限制有一定的必要性。
不少网友认为,这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一个受众多支持者追捧的帖子说,不应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有人提出,公民犯罪被处罚,既有惩罚的目的,也是改造的过程。应该让受过处罚的公民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用限制公民权利的方法来减少犯罪率,有失公平性。也有人认为,不一定支持律师的观点,但支持进行违宪审查。 然而众多反对者表示,娱乐是特殊行业,作出特殊规定,很有必要。何况上述4类人员还可以从事其他合法劳动。有帖子说,限制规定不是对公民权的剥夺,而是对违法分子的一种处罚。 上海交大、四川大学周伟教授昨日表示,对4类人员进行禁入限制,不涉及违宪问题,因为平等不排斥合理差别。宪法规定的权利有许多都是可以限制的,关键是限制是不是通过法制的程序进行。对于一些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通过法律来进行,但目前很多都是由政府部门先行规定。娱乐场所是卖淫嫖娼和一些暴力犯罪的高发地,一些违法犯罪人员重新回到这些行业,很容易重操旧业,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和预防。在当前的治安状况下,进行限制有一定必要性。本报记者杨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