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全体仲裁员签署“自律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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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8:16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为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全体仲裁员郑重签署《仲裁员自律公约》,向社会作出庄严承诺。 在《仲裁员自律公约》中,全体仲裁员对仲裁操守、回避义务、庭审纪律以及仪容仪表等都作出承诺。今后仲裁活动当事人、代理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凡发现仲裁员有违反自律公约行为的,都可以直接向该名仲裁员提出批评,也可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反映。
此次签署的《仲裁员自律公约》共有八条约定:一、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严格仲裁操守,珍惜仲裁声誉;二、认真、勤勉、高效、审慎地审理案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三、以诚信原则主动履行披露与回避义务,自觉维护仲裁的公平与公正;四、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五、保守仲裁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遵守庭审纪律,按时参加开庭和合议,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开庭时不使用通讯工具、不随意出入仲裁庭、不做与审理无关的事;七、仲裁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彼此支持;八、着装整洁、仪表庄重、举止得体、用语规范。 责任编辑:刘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