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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零工资用工”存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14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一份关于“2006大学生就业力调查”的报告显示,目前“零工资就业”的人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有专家认为,既然这种社会现象能够产生,就有其出现的原因和必然性。因此,不应盲目遏制。(3月17日《工人日报》)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零工资用工”涉嫌违法,劳动部门不应采取放任态度。

  固然,当前大学生“低工资就业”甚至“零工资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大学毕业生增加,就业压力加大的因素,也有传统择业观的影响。但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更不一定是合法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意味着用人单位的“零工资用工”,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大学生来说,“零工资就业”表面上是“主动”的和“自愿”的,其实是被迫的放弃,尽管这种被迫并非直接来自用人单位,但最终却是用人单位受益,这是显失公平的。

  从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即使在试用期劳资双方也应该签订合同,支付报酬,且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零工资用工”是违法的。同时,“零工资就业”也涉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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