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怀孕后薪水连降仲裁部门裁决:“生育权”不得侵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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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20 江南晚报 | |||||||||
销售部经理小欣(化名)怀孕了,公司得知这一情况,随即作出反应:对其降低基本工资,调动工作岗位。小欣表示不能接受,前不久,她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欣是两年前应聘在锡城一家合资公司工作的,在试用3个月后担任销售部经理,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一年后,小欣到医院体检得知自己怀孕了,满怀欣喜。不料一周后,公
3个月后,公司又以工作需要为由调动了小欣的岗位,让她任公司人事部培训经理,“调令”中没有对其月基本工资另作规定。但第二个月后,公司又将小欣的基本工资由3000元降为1800元,同时予以“其他补贴”1200元。小欣这才发觉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了侵犯。她再三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劳动合同办事,迟迟没有结果。 在查明实情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小欣怀孕后在正常上班期间,公司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标准,对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案由于调解不成,仲裁部门很快作出了裁决:由该公司按5000元工资标准向小欣补发工资6000元,并补缴8个月被降低基数的社会保险费。(记者果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