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颁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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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0:27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黄秀丽)为配合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司法部近日颁布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 《办法》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公证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
《办法》同时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