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人员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将究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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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4:21 新民晚报 | |||||||||
新京报从4月1日起,药品、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工作者如执法有错导致行政败诉,将接受所在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食品药品监管权利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办法》规定,如果药监人员在审评、注册、评价或监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乱作为或不作为、主观或客观的重大过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魏铭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