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行政诉讼败诉 责任人将被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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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6:52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作出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凡是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有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过错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凡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败诉的,将因其过错被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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