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国对人体器官移植实行技术准入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8日13:28 CCTV《第一时间》

  首先来关注一条医疗消息。昨天卫生部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心脏、肺脏 、肝脏、肾脏等人体器官移植实行技术准入制度。

  卫生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医疗机构开 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办理 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
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并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 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卫生部规定,已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 ,必须在7月1日后3个月内,申请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7月1日前一律不得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规定》还明确指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用来移植的器官必须要经过捐赠者的书面同意。对于需要移植器官的患者 ,在实施手术之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和手术后的注意事项,并且要签定知情同意书。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