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每年减税8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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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1:20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记者 王术 实习生 马瑞)搬进新家、住进新房,这让全省棚户区回迁居民实现了安居美梦。可是下岗失业的窘境,又让这些回迁居民有了“难乐业”的烦恼。 4月13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想就业,政府负责安置公益性岗位;想创业,政府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设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不仅生活困难,且就业难度大。实践证明,实施兜底安置,为这些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是解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的有效措施。 对此,政府部门决定,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凡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纳入开发计划的困难地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省财政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40%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全额对各市给予补助,但里面不含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 外出就业政府补贴车费 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有组织输出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到外省市就业半年以上的,政府部门可给予单程交通补贴。 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普惠制培训,具备通勤条件的,可按每天3至5元的标准发放交通午餐补贴;对具备通勤条件、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财政部门可按每天3至5元的标准发放交通午餐补助。 想创业每年减税8000元 除了实现再就业可以享受到的优惠外,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以家庭手工作坊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纪人收购并销售手工艺产品收入,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 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4800元。 除此之外,如果谁能利用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市场和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基地的,其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对棚户区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的市场安置就业的,其从事(含农业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增点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