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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施工得先交风险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1:44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淑丽)为强化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障事故赔偿费用的按时支付,秦市将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据悉,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为: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不同级别交纳20万到60万元;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一级资
质的企业交纳20万元,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交纳10万元。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指挥、抢险、救灾、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查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费用,包括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事故赔偿费用。

  在实行过程中,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受到奖励与处罚以及创建文明工地等情况,每两年对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在1年内发生两次四级重大事故或一次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将提高一倍,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获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连续两次获得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降低50%;创建4项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或创建6项以上市级文明工地的,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降低30%。

  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后,对不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的按未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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