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受贿百余万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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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2:00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在任职期间,利用调动干部等机会收受贿赂,获利120多万元,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因犯受贿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春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法庭考虑到李春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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