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原市委副书记卖官收百万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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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3:0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据华商晨报13日消息因犯受贿罪,12日,辽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现年56岁的李春枝,在2000年秋季至2005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5.5万元、美元3.7万元(折合人民币30.599万元)。
李春枝先后收受19人的贿赂,行贿者大部分是为晋职或工作调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春枝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