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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两种情形证人鉴定人须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4:55 深圳特区报

  “两高”就死刑二审开庭达成共识

  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两种情形证人鉴定人须出庭

  【据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记者田雨)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会议纪要所做的规定。

  为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进行了多次协商会谈,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谈纪要于近日下发。

  纪要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审判人员和出庭检察人员及证人、鉴定人在法庭内的人身安全;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的会议。

  纪要强调,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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