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设立认证机构须先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6:03 浙江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 黄全权) 由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联合起草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3日起公开亮相,并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前,频频对牙膏、口香糖产品进行“认证”的国内某机构的认证资格问题引起社会广泛质疑,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口腔保健用品功效实验室检测和临床验证的技术能力。国家认监委依法对申请设立口腔保健用品认证机构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公布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认证人员应当具备医学专业及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执业注册资格。获得认证的口腔保健用品生产者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据悉,此次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30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