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原市委副书记受贿百余万判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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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8:04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沈阳4月13日电在任职期间,利用调动干部等机会收受贿赂,获利120多万元,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日前因犯受贿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庭考虑到李春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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