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招生不得委托中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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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8:2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国强)目前,我省各民办学校即将进入招生期。省教育厅昨日下发通知,在招生广告、招生人员管理、收费等方面对各校招生工作提出要求。 不得强拉生源和欺骗性招生 各民办学校招生必须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层次招生,不得以其他教育机
学校要对招生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招生工作中要及时了解招生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到外地招生,招生人员须持学校介绍信、招生简章和广告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不得把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拉生源和搞欺骗性招生。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办学和招生。 不得刁难要求退学的学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今年招生学校名单和停止招生的学校名单,对民办学校报送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核,依法规范。在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依法查处扰乱招生秩序、损害民办教育声誉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民办学校对于招收的学生,要严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学生入校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故意推托和刁难学生。各校对招收的学生,要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提供办学条件、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