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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8:23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李茜通讯员冯兆君】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本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从今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经市政府同意,今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
由以往的7月1日提前到4月1日,以此让职工群众及时地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得到全市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实惠。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同时,在制止部分用人单位故意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举有利于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扩大内需,保障低收入职工群众的权益。

  据介绍,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市劳动保障部门注意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十五”期末,全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是“九五”期末的1.93倍。其中,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是“九五”期末的1.91倍,年均分别递增14%和13.8%,与我市GDP的增长基本同步。2003年以后,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年均递增14.3%,比前两年增幅提高了4.8个百分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十五”期间,连续5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由2000年的350元增至2005年的590元,增幅达到68.6%,年均增幅11%,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保障了中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工资收入稳步提高。继续将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的指导意见。继续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增幅挂钩制度,确保职工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将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扩大到3000多户,通过职工参与,建立工资增长共决机制。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察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报酬的权益。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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