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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甘肃质监局局长受贿200万元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8:28 法制日报

  本报兰州4月13日电 颜爱勇 原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毛郁生受贿案,昨日在甘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毛郁生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并扣押或没收其收受的各类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毛郁生在1998年至2004年担任甘肃省兰州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甘肃省外贸厅厅长、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
某、潘某、完某等29人现金及物品共计1931239.25元(其中包括高尔夫球杆一套、青铜器3件、“大唐镇库”方孔银币2枚、“观音菩萨”金币10枚、“欧米茄”手表2块等物品折价185289.25元、美金51800元、港币10000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毛郁生处扣押人民币87万元,美元124958元,港币44080元。还扣押了“大唐镇库”方孔银币2枚、“天女散花”幻彩金币8枚、“世纪金条”1根及毛郁生用收受的贿赂赃款购买的古玩、字画等物品共计89件(幅)。

  法庭认为,被告人毛郁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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