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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放宽 个人可年购外汇2万美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0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发出通知,对“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并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三项新调整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作出具体安排。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执行。

  调整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

  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调整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调整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不再实行核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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