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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输了水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53 沈阳晚报

  4月13日记者获悉,沈阳市自来水公司与东陵区凌云小区一物业公司供用水合同欠款纠纷案,经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这是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追讨拖欠水费过程中,使用法律手段追讨水费的第一例。

  2005年4月,市自来水公司东陵营业处到东陵区凌云小区收缴水费时,发现该小区有一块自来水水表未申报,该水表实际读数为9766立方米。东陵营业处催促物业公司交缴其所
拖欠的水费,物业公司交付了834立方米水费,合计人民币2168.4元。

  当年5月20日,东陵营业处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违章用水通知书,限令其于当年5月23日交纳水费人民币23223.20元。物业公司接此通知后提出,在2005年5月12日,东陵营业处工作人员前来收取水费时,物业公司用水量为834立方米,事隔8天用水量便达到8932立方米,因此,物业公司对该水表的质量表示异议。

  事后,东陵营业处起诉到东陵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的水费及支付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五滞纳金。东陵区法院受理后,沈阳市能源标准计量所对该水表进行检测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

  东陵区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在接手凌云花园小区物业后,未能及时与东陵营业处联系,未能向其申报登记实际用水情况,但双方所发生的实际供水合同关系成立,其行为合法有效。东陵区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按水表指针读数交付水费及支付违约金。

  对此判决,该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判决。本报记者王立军实习生孙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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