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就死刑二审开庭达共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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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1:41 青年时报 | |||||||||
据新华社电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 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会议纪要所作的规定。 纪要明确,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诉、抗诉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问题。
纪要强调,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