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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被告出庭可着便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2:21 今晚报

  本报讯 据《人民日报》报道:4月11日上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气氛庄重,龙某、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正在开庭审理。但特殊的是,这两名普通的刑事被告人,没有穿囚服,而是都穿着T恤,刘某下身还穿着蓝色牛仔裤。

  从当天起,厦门市两级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可以着便装出庭受审。据介绍,厦门市中级法院与厦门看守所已就此达成共识。由于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场所,被告人的着
装还是有一定限制,即不得穿奇装异服。

  被告人龙某得知可以着便装出庭时,感觉很意外,连衣服都是临时借的。虽然如此,他心里还是很高兴。他说,今天他的亲人从老家四川赶来旁听,穿着便装可以让亲人心里好过些。

  据介绍,过去根据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在押人员的被服统一由看守所配发。所以,以往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受审。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小民表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过去,刑事案件被告人穿着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留给人们和自己的有罪印象和烙印是不可避免的,至少人们无法由此产生出一种“无罪”的认识。他说:“实际上,无罪推定的受益者是社会的全体公民,这类符号性措施,将有利于民众对无罪推定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 (蓝添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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