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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指南(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5:35 深圳晚报

  一、办理对象

  1、持有Z、X、J-1字头签证的下列外国人可申请在我市居留许可(包括居留延期、加签、变更):

  (1)就业、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2)留学人员;

  (3)常驻记者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4)高层次人才及投资者:

  a、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b、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c、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d、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e、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f、在我省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g、以上第(a)至(f)项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5)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人员(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以及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除外)。

  2、持L、F、J-2签证入境的下列外国人员可申请居留许可:

  (1)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因公来华后申请居留许可的(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2)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的;

  (3)持L、F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任职、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居留许可的;

  (4)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的。(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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