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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劫匪飞车抢夺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5:35 深圳晚报

  4劫匪飞车抢夺30万

  4名案犯分别被判处6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刘万专通讯员段晖报道2006年初,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4被告人分工合作,飞车抢夺银行储户人民币30万元的重大案件,4名案犯分别被判处6年至13年不等
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陈某某、钟某某、黄某某、钟某辉4人预谋,在沙头角金融路附近抢夺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客户。2005年3月9日9时许,被告4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沙头角准备实施抢夺。在中国工商银行沙头角支行营业部里,钟某辉见到被害人韩某蓉、韩某梅(香港居民)两姐妹提取了大量现金,随即用手机发信息告诉在外等候的同伙。当来到沙头角丽湖路一发廊门前时,钟某辉驾驶摩托车驶近韩某梅,陈某某坐在摩托车后座上乘韩某梅不备之机伸手将韩某梅所骑自行车前车篮里的装有现金30万元的塑料袋抢走。案发后,4被告人到罗湖区布心山庄一住所会合,陈某某说今天没有抢到多少钱,拿出两万元赃款由4人平分,每人分得赃款5000元。

  庭审中,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为只抢得现金2万元。由于认定抢夺金额30万元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但两名被害人存在直系血亲关系的情形下,为进一步核实案情,尽快结案,审判人员决定直接找银行柜员进行调查。盐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害人在被抢后及时报案,在公安机关对两名被害人分开单独询问时均陈述被抢30万元,而且被害人的陈述与存折取款记录和具体经手业务的银行柜员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因而认定4被告人抢夺30万元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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