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之子赢得继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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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2:38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中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日前在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结,原告母子遗产权获得法院支持。 丈夫立遗嘱“抛弃”借精子 42岁的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况下,协议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
张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称日后妻子所生的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他坚决不要;另外,他现有的这套房产,是其母出资1.5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因而决定将房产归还父母。 公婆与媳妇孙子争遗产 围绕这份遗嘱,婆媳展开了纠纷。去年12月5日,李某携15个月大的儿子,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为人工授精的儿子讨回继承权。 今年4月20日,李某当庭出示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及“协议书”,证明儿子是在自己与丈夫双方意愿一致的情况下,通过人工授精所生。儿子虽与丈夫无血缘关系,但却是夫妻二人的合法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 母子最终享有遗产继承权 秦淮区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发给河北省高级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有关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估价为19万余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六分之一,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三分之一。得到房产的李某分别补偿公婆和孩子房款数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房款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 网络编辑: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