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汇款不发货判决还钱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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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2 重庆晨报 | |||||||||
2004年9月,北碚市民张强(化名)购买铜梁电脑商吴成信(化名)的电脑,约定先付款后提货。当月14日,张强在农业银行北碚区支行,从户名为“李建军”的账户上取款5000元,存入“吴成信”的账户。 但吴一直不发货,并否认收到了货款。去年9月14日,张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货款5000元及赔偿追收货款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法院判决
张强一审败诉,理由为张强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仅载明吴成信的银行卡上存入了人民币5000元,不能证明该款是张强存入。张强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张强持有当日取款凭证及存款凭证,证据能相互印证。于是终审判吴成信10日内返还张强货款500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700元。律师说法 市律师协会莫华林律师:原告举示详细的材料证明自己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交易责任,对方就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钱不发货,构成了不当得利。故法院适用法律适当,判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