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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冒妻子签名卖房房管局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2 重庆晨报

  1994年,市民尹女士购买了渝北区花卉园的一套住房,随后取得了房产证、国土证。前年5月8日,尹的丈夫何某与市民熊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卖给熊某,售价10万元。同日,何某出具同意售房书,熊某于合同签订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登记。

  市国土局根据熊的申请及双方提供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于2004年5月10日向熊某颁发了房产证。

  但尹某与何某于当年10月离婚后,尹某把市国土房管局告上法庭称:前夫何某私自将房卖与他人,自己不知情,请求判令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违法。法院判决

  市一中院一审认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中“尹某”的签名不是尹本人所签,而是何某代签,应由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何某承担应有的责任。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行使本次房屋行政登记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注意的义务,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属违法行为。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市国土房管局向熊某颁发的
房产证
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陶建律师: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实行登记制,应该由房屋登记人本人才能实施对房产进行处置。其他人如果要处置房产,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此案中,何某没有出示任何授权证明,国土局属于审查不严,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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