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恶语侮辱女学生致其自杀 重庆一女教师犯侮辱罪一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3 检察日报

  本网重庆9月7日电 记者沈义 特约记者阳学智报道 因不堪老师粗暴教育,重庆15岁的女中学生小婷化名在校跳楼身亡。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市民关注的案件进行审理后,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女教师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了解,教师因侮辱学生被判刑,在重庆市尚属首例。

  据原告称,2003年4月12日,小婷因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汪某用木条打
了。汪还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说:“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谈话过程中,小婷一直在哭泣。当天上午第三节课是汪某的语文课,整节课小婷都趴在桌上哭泣,随后还写了遗书,表达了对汪某及家庭的怨恨,但汪对小婷在课堂上的异常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汪某也未注意小婷的去向。12时30分左右,小婷就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在审理查明汪某的犯罪事实后,还查明汪某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小婷在初二下学期以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有早恋现象,小婷的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对她也有一定影响。

  法院因此认为,汪某在对迟到学生进行教育过程中,当着第三人的面体罚学生,并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贬损学生人格,破坏学生名誉引起学生跳楼自杀的后果,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鉴于其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引起小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汪某又具备缓刑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此,依法对汪某从轻判处。

  小婷的父亲认为,庭审中汪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法院却认定其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对汪某的判决量刑过轻,且不适合缓刑。作为教师的汪某对学生实施侮辱,性质严重,应当给予重判。

  据悉,小婷父亲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