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语侮辱女学生致其自杀 重庆一女教师犯侮辱罪一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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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3 检察日报 | |||||||||
本网重庆9月7日电 记者沈义 特约记者阳学智报道 因不堪老师粗暴教育,重庆15岁的女中学生小婷化名在校跳楼身亡。近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对这起备受市民关注的案件进行审理后,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女教师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据了解,教师因侮辱学生被判刑,在重庆市尚属首例。 据原告称,2003年4月12日,小婷因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汪某用木条打
法院在审理查明汪某的犯罪事实后,还查明汪某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小婷在初二下学期以后,学习成绩下降,经常迟到,有早恋现象,小婷的父母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对她也有一定影响。 法院因此认为,汪某在对迟到学生进行教育过程中,当着第三人的面体罚学生,并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贬损学生人格,破坏学生名誉引起学生跳楼自杀的后果,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鉴于其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引起小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汪某又具备缓刑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此,依法对汪某从轻判处。 小婷的父亲认为,庭审中汪某一直不承认自己有罪,法院却认定其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对汪某的判决量刑过轻,且不适合缓刑。作为教师的汪某对学生实施侮辱,性质严重,应当给予重判。 据悉,小婷父亲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