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判五起与李嘉廷有关案件 李嘉廷之子李勃等5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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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4:23 检察日报 | |||||||||
本网昆明9月5日电 今天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一批与李嘉廷有关的案件: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之子李勃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行贿罪判处徐福英有期徒刑四年,李镇桂有期徒刑四年,李忠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柴春智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5起案件均由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勃伙同其父李嘉廷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50万元,上述赃款案发后已追缴。 被告人徐福英8次向柴春智行贿3.4万元,并造成87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香港某公司原董事长李镇桂在李嘉廷的要求下,先后借款给徐福英人民币1350万元。由于徐福英不能归还该借款,李嘉廷便指使云南省烟叶公司原经理胡某(另案处理)在生意上照顾李镇桂,使李镇桂获取不当利益3150万元。在这一过程中,李镇桂向李嘉廷行贿1.1万美元。 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原行长李忠平,在李嘉廷的帮助下,由副行长升任行长。为表示感谢,李忠平向李嘉廷行贿共1.2万美元、2万元人民币、20万日元。 宜良县原县长柴春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多次收受贿赂共37.9万元,并伙同他人贪污公款4.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