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一审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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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2:00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4月30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刘志祥在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被害人高铁柱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多次找刘志祥索要赔款,刘未予以解决,后刘志祥得知高铁柱准备与他人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4年,刘志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所得4000多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