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铁原副局长刘志祥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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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1日02:21 新京报 | |||||||||
法院一审判决对其4000余万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刘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本报讯 昨日下午,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湖北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志祥在本案中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贪污、受贿的罪行特别严重,对其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法院同时判决对刘志祥40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昨日庭审上,法官用75分钟宣读完判决书,刘志祥表现一直比较平静。一审宣判后,刘志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华社、《楚天金报》供稿 刘志祥犯罪事实 ●任汉口火车站站长期间,因车站招待所转租一事指使他人殴打高铁柱致死。 ●1995年至2004年,利用其担任汉口火车站站长和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侵吞或伙同他人私分、贪污公款及公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27万元、美元58万元、欧元13.5万元。其中刘志祥个人实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人民币1144万元、美元52万元、欧元3.5万元。 ●160余次收受工程建筑商、车票代售点负责人和所属工作人员等巨额款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435.4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527.5万元、美元88.744万元、欧元5.8万元、港币120.473万元。 | |||||||||